发布者:孟璐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0204民初478号 原告:A,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A与被告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A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不认可原告A庭前自行委托鉴定的伤残等级,对原告A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陕0204民初47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