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按一般的生活常理,借名购房中购房人一般会承担全部费用,与家庭成员之间赠与有所区别。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三、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下,并非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地方政府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