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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者:凌琳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43人看过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作为一种民风习俗,有其自身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订婚夫妻。按照我国农村迎亲嫁娶的民间婚俗,订婚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订婚男女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解除婚约往往会出现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在我国农村,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大量存在,对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积极的意义。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第五条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在理解该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一、彩礼是否返还,以订婚男女是否登记结婚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二、结婚前给付彩礼,结婚后给付人反悔,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婚姻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返还彩礼的,如果人民法院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的判断,因此,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会考虑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男女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要酌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一方以结婚为诱饵,占有对方财物的“骗婚”现象发生。

四、彩礼的给付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准备结婚的男女本人,还可以是男女双方的亲属,包括其父母、成年兄弟姐妹等。

五、虽然已经结婚,但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绝对困难,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男女双方离婚时,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真实案例:

案例一:女方收取彩礼金后,未和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退还彩礼金给男方。

案情简介:荣和小静于2013年年底自行认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小静于2014年上半年要求荣向其母亲何支付彩礼金10元,并承诺支付彩礼金后便与荣登记结婚。为了和小静结婚,于2014年5月向何转账支付7向小静支付了现金2,以上共计9。之后,阿荣提出与小静登记结婚,但小静未予同意小静结束恋爱关系后,要求何某、小静返还9元未果,于2016年8月诉至,请求何某、小静返还彩礼金9万元

裁判结果:荣在与小静恋爱期间,出于与小静登记结婚的目的,应小静的要求,按照习俗向小静的母亲何支付7元,又向小静支付2元。9元应定性为彩礼金。何、小静收到荣支付的彩礼金至今,小静未和黄荣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何、小静应承担返还荣彩礼金的民事责任。因此,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阿提出的返还彩礼金9万诉讼请求。

 

案例二:恋爱过程中男女表达情感互赠物品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支付彩礼金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结婚置办嫁妆的,法院酌定返还相应的彩礼金额

案情简介:玉某(男)与黄某(女)于2016年9月认识双方恋爱两个月后,因黄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家人共同协商,约定先摆结婚喜酒后登记结婚;在摆喜酒前,玉某需支付彩礼3万元。订立婚约后,玉某父亲将彩礼现金3万元送至黄某家中。支付彩礼后,玉某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为玉某与黄某置办结婚喜酒。婚宴次日,玉某与黄某即开始同居。同居后不久,双方发生矛盾,于2017年4月分手。分手后,玉某要求返还彩礼款3万元被拒,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玉某遂于2017年5月黄某及其父母诉至院,请求黄某三人共同返还彩礼3万元

裁判结果: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玉某与订婚时,给付了黄某及其父母彩礼3元。玉某与黄交往期间,玉某送给黄的戒指、手链等,以及拍摄婚纱照所支出的费用、玉某父亲转账给黄的医疗费用4000元等,属于在恋爱过程中男方对女方表达情感的物品和在共同生活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玉某与黄虽已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宴,但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均表示无和好可能,即使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也不会登记结婚;故黄某及其父母应将彩礼款退还给玉某。但综合考虑本案中玉某与黄已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办婚宴且当时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情况,以及玉某与黄已经同居生活、家曾购买电视、被子等物品作为嫁妆等事实,该彩礼款以返还50%为宜,即为15000元。

案例三:一方以结婚为诱饵,以虚假身份骗取对方彩礼的,涉嫌诈骗,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2008年4月份,刘与廖通过微信认识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廖拍了张身份证给刘某半个月后俩人定恋爱关系,俩人只是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并没有见过,也没有一起同居生活。廖某提出刘某需支付其彩礼5元,廖父母同意双方结婚。2018年4月27日刘某向廖某转账支付49700元结婚彩礼。第二天,他再次拨打廖的手机号,但无法联系上廖后经查询发现,廖某提供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与廖某的实际身份情况均不相符。刘某将廖某及其父亲起诉至法院,请求俩人共同返还彩礼款49700元。

裁判结果:与刘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恋爱关系。廖通过微信照片发送一张假的身份证给刘以骗取其信任某为了与廖某结婚,转账49700元给廖之后,拨打廖的手机号就无法联系上她本案涉嫌诈骗,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刘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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