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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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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制约权力

作者:沈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7次举报

官大一级压死人,权力制约权力,这我们大家都能懂。但权利能制约权力,我们往往觉得是天方夜谭,其实这也正是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了避免空洞的套话,还是举例说明什么是权利制约权力。

某大型国企的分公司与部分员工签订《员工离岗退养协议》。所谓离岗退养,一般是指国企里安排满一定年龄的退休前老员离岗回家休养,离岗退养期间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按规定继续上缴养老金,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待遇,按所在单位的在册职工对待并进行管理,在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缴费基数随职工每年收入做相应调整。

该大型国企还与离岗退养员工签订协议,同意这些员工享受与在职员工一样的工资普调待遇。

过了两年后,该国企分公司对在职员工进行了工资普调,但没有按协议约定给离岗退养的员工长工资。离岗退养员工要求涨工资,但该分公司说了,上级国企总公司的薪酬管理办法依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对离岗退养员工进行工资普调。而上级国企薪酬管理办法修改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1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国企主张,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自主确定本系统各类职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对于该国企的主张,地方中级法院和省级高院都予以了全面支持,于是员工的诉求被驳回。

权利制约权力

法律实务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权力的一方一拿出“国家政策”,“上级指示”的尚方宝剑,一些地方的仲裁和法院的审判人员就开始战战兢兢、言辞闪烁,我一个裁判员怎么能和国家政策抵触呢?法律适用的天平也开始倾斜。

笔者在探讨日本劳动基准法的文章中曾说明过,日本劳动基准法在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劳动条件的原则”的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本法所规定的劳动条件为最低标准,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以本法之标准为由,降低劳动条件,应当努力提高劳动条件”,并以此作为日本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现实生活中,作为企业等权力一方总会拿“国家政策”,“上级指示”说事儿,但是“国家政策”真的是其尚方宝剑吗?其实绝非如此。

我们来看看上述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峰回路转,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的审判意见如下:

本案是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目的在于既要通过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富余职工的基本生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对于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条件、程序、生活费等内容做出了原则规定,员工与企业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具有落实上述改革措施的性质。但同时,企业又在《离岗退养协议》中做出了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精神并不矛盾,属于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一种具体形式。

权利制约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案例的形式明确支持了员工的诉求。

对最高法院的措辞请允许我用大白话解释如下:

国家确实有离岗退养员工的安置政策规定,但这是要求企业实施过程要在民主、合法程序下进行,要保障员工起码的休养条件、生活费,这只是个原则。而你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协议,乃是落实此项国家政策的过程,至于具体如何落实那是你企业与职工大家商量着来定,而现在企业和员工双方已经签字画押达成协议了,当时这难道不是你企业自主决定的吗?员工要求你按约履行,怎么你就能说这是影响你的经营自主权呢?

其实,最高法这个再审判决与日本劳动基准法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即法律也好,国家政策也好,上级指示也好,并不是要拉低劳动者待遇的下限,煞有介事拿这些尚方宝剑说事儿的人,很多时候其实违反了法治精神。

现实中这类案件的变种有很多。

比如,2003年某国企与员工约定了《身份置换实施方案》,双方约定:走的人买断工龄,留下的等退休时再发放买断工龄的补偿。在2005年出了一个国务院《国企改制意见》,意见里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下好了,有国务院出的意见了,企业开始自以为是了,堂而皇之地以国务院出的意见为法律依据,拒绝发给退休员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员工就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按约支付买断工龄的补偿金。

对此,作为本案终审法院的北京二中院明确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其裁判意见的白话文大致是:03年就约定好的事,05年才有国务院的意见好不好,一码归一码,别拉大旗作虎皮,答应员工的事,你企业就有认真履行的义务。

个人觉得这就是法律的价值和指引作用明确显现。法治建设提倡依法治国,提倡以人民的权利制约权力,每个公民和法律人至少应该先从民法领域治愈对权力的崇拜和恐惧症。

那些奋战在一线的法律人们应该有勇气为我们的社会化妆,为我们的心灵化妆,这个妆应该历经风雨不会掉色,满脸热汗也不会崩塌,建立起社会的真正底色。


外交学院日语系、东京外国语大学地域研究科博士毕业。先后在日本orix、Pionner等上市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门工作,具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侵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离婚、法律顾问、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