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呢?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关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法条解读
一、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是否尽到了举证责任?
结论: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的,尽到了初步举证的责任。
实践中,借款合同发生的情况复杂,仅凭款项的支付凭证是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但是,考虑到有部分当事人确实缺乏法律意识,完全将据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举证难度很大,不利于实体权利的保护,因而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转账凭证,可以认为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二、被告不认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原告何时需要进一步举证?
结论:原被告的主张都有一定道理,却不能完全驳斥对方,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否则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不认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实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综合被告所提交证据的记载内容、与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印证程度、原告的答辩意见、其他佐证材料等情况,认定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否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从而判断原告是否需要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1、被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否定原告的主张,原告不需要进一步举证,案件败诉。
2、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需要进一步举证,案件胜诉。
3、最常见的情况:原被告的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不能完全反驳对方,人民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存在举证责任,原告应当进一步对被告的主张提供其他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如果原告此时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均有未完全履行举证的行为,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存在借款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通过原被告双方的进一步举证判断。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借款关系成立的判例,但是也给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了阻碍,存在丧失实体权利的风险。因此,律师建议,日常借贷行为,除了转账凭证,还是需要保留好债权凭证,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