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公积金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双方登记离婚后,因男方逾期支付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此时,女方是否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一、案例解读 (2021)沪0106民初3635号
1.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理上海市公积金管中心,被告1林女士,被告2金先生,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苏路支行。林女士和金先生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截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99,621.18元、利息16,441.53元、逾期利息1,417.06元。
林女士抗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两被告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均由金先生负担,并约定涉案房产归儿子金正所有。据此林女士并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承诺书。
2. 法院认为
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之间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理应恪守。尽管被告林蝶瑛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署借款合同,但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争贷款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在二被告名下,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原告依约放款后,二被告在贷款期限内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主张被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实现抵押权。
二、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仅约束夫妻双方,对外并无效力。若一方所负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为连带责任。简言之,无论是否离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清偿全部债务。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的,女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主张男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