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谁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呢?
让我们来看看司法实践的审判实例
一、原告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
该种情形下,若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人民法院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形式常见的有:转账备注借款、微信聊天记录、公安询问笔录等。以(2020)粤01民终10411号案件为例:
1.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何某某的
全部诉讼请求,林某某认为一审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证据支持。
2.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借款的真实性。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对
案涉借款的真实性,林某某于2018年1月6日在花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案外人于2018年1月7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曾某某向林某某转账15万元的银行流水、林某某与曾某某就10万元借款签订的《借条》以及曾某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林某某因购买房屋向何某某借款5万元,向曾某某借款10万元,该15万元借款由曾某某向林某某转账支付,林某某已经向曾某某归还10万元借款,曾某某确认双方结清费用,林某某在2018年1月7日与何某某签订《协议书》确认拖欠何某某5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判决林某某向何某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二、原告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被告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
该种情况下,原告借款合意举证不足,但被告有证据证明双方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如果被告举证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支持借贷关系成立。常见的其他法律关系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2019)最高法民再220号一案为例:
1. 案情摘要
2012年7月6日,和博公司向收款人陈某账户汇入人民币2000万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凭证客户付款摘要信息部位载明:网银转账;交易信息部位载明:汇兑;用途:借款。2017年1月10日,和博公司与祥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原告祥奥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对陈某提起诉讼,以已受让原债权人和博公司的债权为由,要求陈某偿还2000万元借款本息。陈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抗辩主张该款项系案外人胡某甲向陈某购买位于西藏铬铁矿的矿石货款,和博公司对自己的打款是替胡某甲付款。
2. 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综由于原告所主张的债权存在的前述各种不合常理情况,现仅以一张打印于开庭当日的银行凭证作为主张涉及巨额资金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祥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为,不能认定陈某与胡某甲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但是,综合评判陈某举示的所有证据,和博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已重新回到了真伪不明的状态。祥奥公司即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和博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祥奥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认定和博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祥奥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陈某所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改判陈某向祥奥公司偿还2000万元及利息。
郑爽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1. 案情摘要
原告郑爽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恒归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张恒辩称,该20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所产生的预付合同款项的意思表示,应当计算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劳动、服务价值、代原告所进行的投资支出等后才能确定返还金额。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被告提交的录音聊天等证据。
2.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涉款项为借款,被告提交了录音聊天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为原告支付被告的离职补偿和预付工资。被告有关与原告存在劳务雇佣关系的辩称意见,暂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此情况下,其主张案涉款项的给付系基于雇佣劳务关系而发生的预付报酬,本院难以认同。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宜认定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逾期利息的主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和经纪关系,主张劳务费及经纪报酬,可在证据齐备后,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存在借款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通过原被告双方的进一步举证判断。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借款关系成立的判例,但是也给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带来了阻碍,存在丧失实体权利的风险。因此,律师建议,日常借贷行为,除了转账凭证,还是需要保留好债权凭证,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