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秀娟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叶某与卢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叶某,男,2001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法定代理人:夏某,女,1972年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叶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恩施市。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叶某与被告卢某、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叶某、夏某,被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所承保的鄂Q×××××号“奥迪”家用汽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10775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某上述各项损失费用101815.69元。上述款项由原告叶某领取14465元,被告卢某领取108125.69元。
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