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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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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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卢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冯秀娟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叶某与卢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叶某,男,2001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法定代理人:夏某,女,1972年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系原告之母。

法定代理人:叶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秀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北平,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恩施市。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叶某与被告卢某、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叶某、夏某,被告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所承保的鄂Q×××××号“奥迪”家用汽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10775元;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某上述各项损失费用101815.69元。上述款项由原告叶某领取14465元,被告卢某领取108125.69元。

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职律师,党员,法学班科出身,自2016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诉讼业务方面,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及交通事故赔偿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