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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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凯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7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1月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某号房产,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原告所购买的上述房产委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代为出租;代租期内,上述房产的租赁权、经营权及使用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每年支付租金为原告购房总价款的8%。2016年11月30日,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有的上述房产,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至2016年11月30日。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7日解除,并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并支付原告该房屋租金至2016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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