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卿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铭,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卿,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告朱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一起生活后,原告才发现被告隐瞒了疾病,原告多次督促并陪同被告治疗,一直未有好转。双方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并于2019年9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夫妻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