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卿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0日 1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0年7月通过婚恋网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1年8月1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2013年3月,因其他男性要求被告离开原告,故发生过原告与该男性发生互殴的情况。之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19年年初,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原告遂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双方分居。2019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经本院(2019)沪0112民初17693号离婚纠纷一案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关系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案情经过
双方就原告奉贤区海泉路的房屋出让后,原告转给被告34万元,被告闵行区罗阳路房屋出让款120万元,以及被告所得房款中部分用于归还罗阳路房屋30万元贷款的未还部分的事实确认一致。此外,被告称原告给其34万元中24万元系经原告同意用于投资基金,目前均已亏损,并未投入房款,并出示账户交易记录。原告对此表示并不知情,认为该款是其支出的房款。原告还主张其通过转账支付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出让人房款14万元,另支付现金2万元。对原告支付的14万元被告无异议。此外,原告称其在婚前被告购置闵行区罗阳路房屋时曾出资15万元,被告则认为该款系原告给其的彩礼。
案件结果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双方已经多次起诉离婚,双方关系未见改善,尤其是2019年年初分居至今,被告自称双方仅为离婚后房屋分割有过联系,足以证明双方已无维护婚姻关系,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故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