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龚卿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0日 13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原、被告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并恋爱。交往过程中,双方共同看歌剧、吃饭及外出旅游等,对于被告提出要买化妆品、保健品、健身卡、衣物、戒指、项链等要求,原告均同意,并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将钱款转账给被告,前后原告共支出233,342.79元。
2019年11月初,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审理中,被告自愿同意归还原告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iphone新款手机一部、皮草大衣一件、皮草马甲一件、高丽参一盒,并同意归还共同在韩国旅游期间向原告的借款5,000元。
判决如下:
二、准予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