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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男子两次起诉与重病的妻子离婚,法院:驳回!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90人看过


结婚是两个人的事儿,

碰到个天气好的日子,

也许想结就去结。

但是这离婚有时候就不是两个人的事儿了,

有时“法官”将会作为“第三方”来参与一下,

想起诉离婚?没门,驳回!

再诉,还驳回!

现在想离个婚,这么难?

其实不然,

事情的始末是这个样的……

案件回顾:

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离婚纠纷的立案申请,30岁的李某想和结婚7年的妻子刘某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且已分居两年。这已经是李某第二次提出离婚申请了。

2018年3月,李某就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离婚申请,被法院驳回。而这一次,李某的离婚申请再次被法院驳回。

 

法院为何两次驳回李某的离婚申请?

原来:李某和妻子刘某2014年结婚,婚后感情和谐,家庭幸福。然而,在2017年5月,妻子刘某被查出患有宫颈癌,治疗过程将会相当漫长并需要花费大量治疗费用。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李某觉得自己被妻子拖累了,于是不但对妻子的病情置之不理,甚至经常借故与妻子发生争吵,直至2017年7月开始分居。在调解中,法院希望李某能在离婚后对妻子作出一定的资助和补偿,遭到李某拒绝。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被驳回?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此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而本案中,在妻子患病之前,夫妻双方感情和谐,但是妻子患病后,李某试图通过与病重的妻子分居两年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属于有目的性的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法院因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方拒绝承担该义务,另一方该怎么办?

 

首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婚姻一方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配偶履行扶养义务。

 

 

更严重的是:配偶拒绝扶养,情节严重或构成遗弃罪

我国《婚姻法》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在离婚进行中: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该条规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例如: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这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具体而言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最后:

如果法院判决另一方给予的帮助,仍然无法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于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民政部门是可以进行救助的。

 

律师贴士:

企图通过离婚逃避抚养义务,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人还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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