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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雇凶杀人,杀手“层层抽水转包”,最终结局竟是这样……

发布者: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853人看过

 

市场配置资源时代,

真的是什么行业都有中间商赚差价。

杀手,这个“小众且稀缺的行业”,

也没能逃脱“转手就挣钱”的铁律。

万万想不到,

雇凶杀人竟然也能层层扒皮......

最后一层“代理人”还巧妙的当起了“双面间谍”。

此案一出,让人啼笑皆非,

司法圈不只有“女友妈妈先救谁”的困惑,

还有了“雇凶杀人层层转包的荒诞”!

案件回顾:

 

2012年8月,被告人覃佑辉投资参股两家公司;2013年,被害人魏某因合作纠纷对这两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0月,因担心自己的投资亏损,绰号“十四哥”的柳州籍商人覃佑辉,出资200万元雇凶暗杀魏某。

 

这单“暗杀生意”被转手四次,先后涉及5名嫌疑人。他们分别是奚广安、莫天祥、杨康生、杨广生和凌显四。极具戏剧性的是,层层雇佣之后,“暗杀”酬金从200万元先后减少到100万元、27万元、20万元、10万元。

 

据“最后一层杀手”凌显四供述说,因为觉得酬金太少,他找到暗杀对象魏某坦白,并让其配合照了一张手被反绑的照片,称用于向上家交差……

 

法院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覃佑辉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奚广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康生和杨广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原审被告人莫天祥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原审被告人凌显四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

 

“雇凶杀人”构成何罪?

 

其实,法律上是没有雇凶杀人这个概念的,雇凶杀人只是故意杀人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杀手”既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也是雇凶人的“杀人工具”。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实施了杀人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既遂或者未遂的情节,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情节来量刑。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量刑的幅度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如何划定各被告量刑档次?

 

本案中,覃佑辉作为雇佣者,是整个杀人行为的犯意的“源头”。他雇佣杀手,犯罪的意图明显、目标明确,并且出资数额达到200万之多,应当认定为本案罪行最严重的主犯

对于几名“杀手”的行为定性上,本案还存在各个被告人之间是否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主从犯的问题。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就本案而言,应当认为以上六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可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具体细节及分得赃款数额给予不同的处罚。

 

律师贴士:

 

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未遂将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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