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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作者:廖青奕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9日分类:侵权损害实务浏览:67次举报

裁判规则: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

一、基本案情

201881764分左右,李某仁(62周岁)驾驶其二轮摩托车遇杨某峰驾驶的三轮汽车,两车相撞肇事,造成李某仁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仁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峰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仁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终结后,经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仁左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为八级伤残。

李某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7723.18元。

二、争议焦点

李某仁主张误工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李某仁主张以山西省2017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51930元/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12天为30162.08元。

被告认为:主张原告已到达60周岁,根据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满60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原告未举证相关关于工作及减少工资的证明,被告对误工费不予认可。

三、法院裁判

该案经一审、二审及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确认误工费是实现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一种方式,与受害人的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60周岁以上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故原审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李某的误工费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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