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请求损失赔偿?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肖某原是诺基亚公司员工,岗位为系统工程师,双方订立了起始期为2017年8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9月11日,诺基亚公司以旷工为由向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肖某不服该解除决定,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诺基亚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并且,肖某在2021年4月6才领取到 《离职证明》,诺基亚公司主张,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双方存在争议,肖某则认为公司发放给其使用的电脑中存有涉及争议的文件,故在离职时拒绝交还该电脑,并拒绝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办理领取《离职证明》手续。2021年3月18日、31日,肖某向其发电子邮件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向肖某回复要求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走离职流程办理,2021年4月6日肖某到公司领取了该《离职证明》。
为证明因诺基亚公司未依法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重大损害,肖某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案外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于2021年3月31日发出的《取消录用通知书》及肖某与该公司董事长徐某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关社保缴费及个税缴纳查询记录。
该案经过一裁两审,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项义务的履行并不以劳动者主动提出开具要求作为前提。诺基亚公司在向肖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肖某开具离职通知,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应赔偿肖某合理损失。
关于赔偿的金额,虽然诺基亚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可能造成其暂时无法按照约定入职下家公司,但并非完全阻碍了王某以其他相对灵活的方式劳动并获得收入,且在诺基亚公司已于2021年4月向其开具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其已经具备入职新单位再就业的条件,其主张至今未能就业与诺基亚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另外,肖某主张按照月薪15万元的标准计算9个月工资损失,畸高于其从诺基亚公司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缺乏合理性。故,综合迟延开具时间、王某离职前工资水平等,酌定赔偿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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