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H美容医院,在W市卫健委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其名称为W市H医疗美容医院,两者系同一主体。本案中统一简称为H美容医院。
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6日,张某在H美容医院住院6天,进行假体置换、假体隆乳术+乳腺薄膜切除术+自体脂肪移植填充面部手术,共花费医疗费用117000元。2018年2月13日,因假体隆胸术后切口开裂,张某在H美容医院进行全麻下“双侧乳晕切口清创缝合术"。
2021年5月22日,张某与H美容医院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沟通假体隆胸导致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们说,先把假体取出来,可以在我们医院取,也可以在大医院取,费用都我们来负责,你可以选择”。
2021年5月24日,张某向该工作人员询问假体型号,该工作人员发送微信图片告知假体型号为“Nxxx245”。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张某在xx大学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住院5天,主诉事项为假体隆胸3年后左胸部肿大5天,进行乳房植入物取出术(双侧)。H美容医院支付了该次手术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A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要求召回单囊硅凝胶乳房假体中BIOCELL毛面乳房假体进口总量为146680只,需召回未使用的数量为58748只;硅凝胶填充乳房植入体中BIOCELL毛面乳房假体进口总量为39743只,需召回未使用的数量为17828 只。召回原因系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提供了关于乳房假体相关的间变性大细胞淋巴瘤罕见发生率的最新全球安全信息通知。纠正行动简述为:到目前为止,美国FDA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考虑到BIA-ALCL发生率低,且规范化治疗后预后良好,因此均不推荐无症状患者移除或更换毛面乳房假体或组织扩张器。中国专家在2017年发表的BIA-ALCL共识中提出的意见也是对已置入毛面乳房假体的患者,目前不建议广泛筛查,也不必要取出假体,应正常按期复查体检,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就诊。尽管目前在中国境内未见相关病例,但艾尔建仍然决定与全球同步,对中国境内未使用的BIOCELL毛面乳房假体进行主动召回,行动措施如下:1、将本次主动召回通知到有关产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告知使用者;……2、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如有需要及时采取措施;3、加强与医疗机构、协会和医生的沟通,从而帮助和指导患者.…
张某所使用的假体型号在该召回范围之内,但H美容医院在收到召回报告后,并未及时告知直到张某身体出现不适后,才通过其工作人员告知产品型号。
一审判决:
一、H美容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违约金35100 元;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张某负担1632元(已付),H美容医院负担339 元。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202x) 鄂0xx3民初4xx3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H美容B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法院观点】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H美容医院提供的假体存在瑕疵,属于召回范围,且H美容医院并未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另目前张某所使用假体由于瑕疵问题已经取出,据此可以推断双方的医疗服务目的无法实现,未能达到安装合适假体达到美容的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由于H美容医院提供的假体存在瑕疵导致无法使用而取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有权依法解除案涉合同,一审对此审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由于案涉合同解除是H美容医院导致,故H美容医院应返还收取张某支付的医疗费117000元,虽然案涉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但由于案涉合同H美容医院使用的假体不当行为确对张某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35100元并非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维持。
另对于上诉人H美容医院的上诉,基于前述的评述,本院对H美容医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合理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H美容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维持W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院(202x)鄂0xx3民初4xx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W市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返还违约金医疗费117000元;
三、驳回W市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计1971元,由张某负担394元(已付),W市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张某负担394元,由W市H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42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