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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患者术后死亡,医院该承担多少责任?

发布者:王正国|时间:2023年10月12日|1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正国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母亲潘某因头痛 2 年余伴视力下降半年于 2021 2 25 日至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巨大侵袭性垂体瘤,垂体功能低下。
2021 3 3 日,对患者潘某施全身麻醉行内镜下颅底肿瘤切除术+经鼻内镜前中颅底手术及颅底重建术+视神经减压术+脑脊液鼻漏修补术+内窥镜下蝶窦开放术。
2021 3 17 日,患者潘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垂体腺瘤,脑水肿,腔隙性脑梗死,颅内动脉粥样硬化,鼻窦炎,下鼻甲肥厚,窦性心律 T 波改变。出院情况:患者诉小便量多,鼻痒不适,余未诉特殊不适,神志清楚,精神状况尚可,饮食、二便正常。
2021 3 24 日,患者潘某垂体瘤术后 20 天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痛头晕,不伴恶心呕吐,至xx医院入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脑脊液漏,垂体瘤术后,发热。
2021 3 25 日,对患者潘某施全身麻醉行神经内镜下脑脊液漏修补术。

20213281242 分,患者潘某突发呼吸骤停,对光反射消失,立即予以抢救。

2021 3 30 日,患者潘某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原告
张某认为xx医院在对其母亲潘某进行诊疗手术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向本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本院受理后于 2022 1123 日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原告张某未在收该通知书的7 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作出(2022)鄂 0xx3 民初 1xx1 号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另查明,在本院(2022)鄂 0xx3 民初 1xx1 号案件的诉前调中,原告张某申请对被告xx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过错对潘某死亡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本院组织原告张某与xx医院对鉴定需要的资料进行质证后,经双方同意,委托B医学会进行鉴定。
2022 10 19 日,该学会作出鄂医损鉴[2022]XX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医方(即xx医院)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原告张某支出鉴定费 2800 元。

审理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

另查明,原告张某系患者潘某唯一法定继承人。原告张某因潘某医疗及死亡的损失为:1.医疗费 47799.86 元,根据原告张某提交的票据,潘某自费金额;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1300 元,根据住院天数 26 天;3.营养费 1300 元,根据住院天数 26 天;4.死亡赔偿金 852520 元,依据 2022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2626元标准;5.护理费 3567.98 ,依据 2022年度居民服务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 50089 元及住院天数 26 天;6.丧葬费 42239 ,依据 2022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4478 元标准;7.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本院酌定;8.鉴定费 2800 元,根据鉴定费票据。
上述共计
1001526.84 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合计 3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神经抚慰金等。

2.判令被告xx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
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就本案的争议问题评判如下:

关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本院接受原告张某的鉴定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充分质证后,在征得原告张某与被告xx医院同意的前提下,委托B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学会受理后组成鉴定专家组,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各位专家独立填写医疗损害鉴定表决书以及合议后,专家组成员形成一致意见,并

在鉴定意见上签名,该学会据此制作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据此可知,鄂医损鉴[2022]0XX0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系根据原告张某的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本院委托合法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因此,该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张某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缺乏充足的理由,不应予以准许。

关于xx医院对因患者潘某死亡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的承担比例问题。根据鄂医损鉴[2022]040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潘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xx医院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据此,xx医院对患者潘某死亡的责任比例为0-10%,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xx医院承担10%的责任。即被告xx医院应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00252.68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xx医院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H大学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100252.68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900元(已付),被告H大学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负担1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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