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正国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情简述】
两原告系柯某父母,柯某未婚未育。柯某因“月经不规则 10 余年,发现生长激素升高 3 天”,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被告H大学xx医学院附属xx医院住院治疗,于 2020 年 11 月 9日行“经鼻蝶鞍区占位显微切除术”,后因脑积液鼻漏于 2020 年11 月 24 日行“经蝶脑积液漏修补术”等治疗后出院,于 2021 年 1月 12 日因“脑垂体瘤术后简短发热 20 余天,意识障碍 2 天”在被告Y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恶化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13 时 40 分死亡。原告认为,Y县人民医院对于柯某的猝死具有医疗过错,并且医疗过错与猝死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恩施S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鄂恩施S鉴[2023]临鉴字第 xx1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Y县人民医院在对柯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规范的告知义务、采取的部分诊治措施不合理及实施的部分护理措施不完善之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柯某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在柯某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中系同等原因;该医疗过错在柯某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 D 级,参与度建议参考值为 60%。
【诉讼请求】
1.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70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Y县人民医院于2023年6月2日前向原告柯某、程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维权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65,000元;
二、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原告柯某、程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同意不得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Y县人民医院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