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未与女方办结婚登记手续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方支付给女方大金额的钱,是否可以认定为彩礼,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女方返还?另外,如果女方抗辩,男方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男方能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主张撤销赠与?
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给予女方的钱,可以综合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及亲密程度,为共同生活付出的多少等多角度考虑,确定退还多少,但一点都不退,不符合立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