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慧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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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携带橡胶甩棍参与聚众斗殴罪一案,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供法律意见书,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发布者:高慧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37人看过

律师办案经过及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罗女士是一名中专生,16周岁,与朋友何某及李某某等人在酒吧喝酒,后何某和李某某先离开酒吧,后发生与别人打架,李某某打电话给罗某某,叫罗某某帮忙,罗某某接到电话后,回家拿先前购买的橡胶甩棍,并立刻赶往现场,罗某某的橡胶甩棍打了对方。

办案经过:

我们所接受遵义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安排我作为涉嫌聚众斗殴罪罗某某的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后,会见了罗某某,刚开始她具有抵抗情绪不太配合律师的工作,我通过与她闲聊的方式,让她放下抵触,然后告诉我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核实起诉意见书中情况是否属实,不属实的情况下,要求她讲述案情的实际情况,我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她所说情况是否属实。

案件结果:

遵义市某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核期限6个月。

律师意见有如下几点:

1、犯罪嫌疑罗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又是在校学生。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2、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有自首的情节。罗某某回住处拿橡胶甩棍目的并不是为了打架,而是因罗某某和何某等人刚喝酒,何某等人先离开,就发生打架,明知何某等人喝醉,才造成打架,接到李某某打来电话后,才会回家拿橡胶甩棍,因罗某某生病动了手术,怕双方发生打架时伤害到自己,带着东西为了防身,赶到打架现场是为了阻止打架,且本案的发生并不是罗某某引起的,罗某某参与斗殴的时间较短,后明知有人报警在现场没有逃跑,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样行为的错误性,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3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父母离异,且父母经常出差不在家,家庭缺乏对的有效监管。特别需要别人的关注,而恰恰何某作为她的朋友,平时对她特别关心,得知朋友有事情时,就无条件的为其提供帮助,从而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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