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沛丰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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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邵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潘X向邵X偿还欠款2085000元及利息(以20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潘X向邵X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李XX对潘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邵X有权就潘X出质的其名下车辆(车牌号闽AD××××号)在208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审理中,邵X撤回上述第4项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潘X向邵X偿还欠款2045000元及利息(以20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潘X向邵X支付律师费20000元;3.李XX对潘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委托方的邵X,其缔约目的是通过受托人潘X管理资产行为赚取利润以获取收益分成,而并非单纯取得固定收益;受托人潘X所承担的义务也不仅是还本付息的还款义务,受托人的收益来自于对资产的有效管理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的分配。因此,双方通过风险由受托人承担,收益归双方分享的安排,达到委托理财的目的,本案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而非借贷或合伙法律关系。因潘X并未取得融资融券服务的特许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营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潘X为邵X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特许、限制经营的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本案邵X与潘X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因双方签订的《欠条》确认截至2020年5月17日,潘X尚欠邵X2125000元,而这之后潘X仅偿还8万元,至今尚欠邵X2045000元,故潘X应返还邵X2045000元。对于本案合同的无效,邵X和潘X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故邵X请求潘X支付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不予支持。李XX虽然在《欠条》上签字,表示愿意对潘X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因本案邵X与潘X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李XX的担保也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本案中,李XX对于本案邵X与潘X合同订立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故李XX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潘X应返还的2045000元承担三分之一即681667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潘X追偿。邵X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潘X辩称其无需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邵X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潘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邵X2045000元。
二、李XX应对第一项债务中的681667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李XX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潘X追偿。
三、驳回邵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54元,由邵X负担710元,由潘X、李XX共同负担7648元,由潘X自行负担15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