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沛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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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越过公诉机关的控诉范围,直接认定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属剥夺被告的举质证权利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发布者:谢沛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朱某假借帮助他人购买二手挖掘机的名义,通过微信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7000元、丁某人民币89000元、戈某人民币46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02500元。被害人报案后,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后以成功为犯罪嫌疑人朱某争取到缓行判决而结案。

二、律师点评

1、原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朱某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不仅错误,而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并未涉及被告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方面的言词。

2)因公诉机关未提及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包括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未对此作相应说明、质证和辩护,原一审法院越过调查直接认定,对没有控诉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径行裁判,不仅适用法律错误,亦程序违法。

2.应厘清既未遂形态。朱某在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67000元中有45000元被他人(非同案犯)转走,被害人丁某的89000元中有63890元被公安机关冻结,因此该合计108890元未处于朱某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下,应认定为未遂金额,而既遂金额为93610元,仅属于数额较大情节,基准刑应在三年有期徒以下。

3.刑事案件,应把握被告人所具备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缓行或减轻刑罚提供充分依据。

朱某因诈骗王某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丁某、戈某两起犯罪事实,系坦白情节;朱某近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且经社会调查,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谢沛丰律师,现为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代理过各类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4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侵权、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