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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章薇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803人看过


  浅谈开设赌场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构成要件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表现形式:一、具有实际的场地。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三、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共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综上,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含场主和由其雇佣的人,介绍赌客、组织客源的人也是犯罪主体之一,不要等到涉嫌犯罪了才自认法律意识淡薄、再悔不当初,及早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及早改邪归正,勿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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