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房屋被另案执行拍卖了,出借人怎么办?
案例:2020年9月1日,甲分别向乙、丙借款30万和20万并分别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乙和丙并不相识也不知晓彼此的存在,该两份合同内容一致,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按LPR执行,按月结息。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加处借款本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约定将甲所拥有的一套房产为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签订合同后第二天当天,甲分别为乙和丙办理了抵押担保,乙和丙亦分别履行了出借义务。但甲从借款第三个月开始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本金亦未偿还。乙未提起诉讼,而丙于2021年12月向法院起诉甲偿还本息及违约金等各项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丙的诉讼主张,判决生效后,丙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拍卖案涉抵押房屋所得执行款50万并依法通知甲。此时,乙该怎么办?乙能否参与该执行款的分配以及如何分配?
本案中,乙有权直接参与分配,因为乙对被拍卖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且乙和丙的抵押权于同一天登记,因此双方是同等地位不存在顺位问题,且分配金额是在扣除执行费用后按双方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相关条款如下(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律师建议:签订合同时最好办理相关财产抵押登记以更好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在参与执行款分配时最好提前准备好债权配申有关的材料和参与分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