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霞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30日 3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与李某某是单身,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后,互加微信。第一次见面后双方即确立恋爱关系。
后来李某某以买房交首付为由,要张某某给自己凑钱。张某某说自己没存下钱,李某某便让张某某向亲戚朋友借钱。张某某把从朋友处借到的三万元转给李某某。后来,李某某又以首付款不够为由,从张某某信用卡刷走一万,以孩子交学费为由让张某某转账三千元。在这个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快递标价四万余元的保健品。
后因关系变淡,张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借朋友钱,朋友催要,李某某说,已给张某某保健品。张某某才明白,自己借的钱买了保健品。
接受张某某委托后,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方主张双方形借贷关系,对方给予保健品属于赠与。对方律师主张不是借贷关系,是买卖合同,转账不是借款,应为货款。
经过两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要求李某某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