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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解需注意和解范围,以免损失更多

发布者:翁开敏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知识产权 |992人看过


      2014年江西某药厂以连锁公司的三个门店销售侵权药品为由起诉一家药品连锁公司。该案商标侵权江西某药厂提供的证据并不完整,同时,商标侵权产品均有来源发票或随货单证明。

但是,连锁公司选择与江西某药厂和解,连锁公司支付江西某药厂约3万元。然而,和解之后几天,江西某药厂又以连锁公司其他近十个药店起诉商标侵权。才发现和解协议里并没有写连锁公司其他药店在和解范围内。结果又进行一次和解。

分析:

     连锁公司没有法律意识,经营上在发票证据保留不完整,和解时不相信律师,低估对方当事人的底线,协议没有经过律师审核就签字画押并支付赔偿金。检索类案判决,赔偿金未超5千,能证明正规来源的不需要赔偿。最终赔了近20倍的数额。可谓不相信法律,损失倍增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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