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陈某1、陈某2、李某四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海沙生意,陈某1负责财务管理,李某负责经营。一年后陈某2发现陈某1与李某合谋隐藏利润、虚假列支,要求检查帐目,并要求二人对虚假列支进行修正,发生争执。2019年,陈某2气不过,也为挽回损失,擅自变卖部分海沙并占为已有。
陈某1、李某只要求陈某2返还擅卖款,陈某2要求二人财务审计。后来干脆找不到财务帐目和凭证。
陈某2起诉陈某1、李某二人,却提供不了财务帐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还有其他问题,这里重点放在财务帐本和凭证。案例检索发现,法院对于个人合伙的清算采取回避态度,把举证责任归给主张财务有问题的一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
合伙很灵活,同时也很松散。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时就应该把易出现问题的事项约定好,并约定好责任。本案中如果合伙协议约定陈某1负责财务并要求保管好帐目凭证,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就迎刃而解。
财务至关重要,轻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