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中秋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9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20年7月入职浙江某服饰公司担任质检员,后于2021年6月离职,在职期间,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相关文件。张某于2021年7月入职广东某服饰公司担任销售职位。2021年12月-2022年3月期间。浙江服饰公司的客户陆续收到张某的电子邮寄及寄送的样品,洽谈合作。该客户将上述电邮转发给浙江某服饰公司,浙江某服饰公司遂知悉张某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客户信息谋取私利这一行为。浙江某服饰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于是委托律师介入诉讼。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关键点在于客户信息是否公司商业秘密的性质认定。一开始,我们仅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主张张某行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显然证据有点薄弱。后我们补充收集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离职员工带走公司客户信息为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才得到法官的支持。
除此之外,张某是以什么方式获取公司的客户信息,以及获取客户信息的可能性也是本案认定的一个关键。因为我方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某从公司窃取相关客户信息,故提交的都是一些间接证据,结合被告的答辩,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法官最终认定张某获取浙江某服饰公司的客户信息存在高度可能性。
【律师意见】
公司的商业机密是公司竞争的核心,应被公司高度重视。当然,每个公司的竞争核心点不一样,有些公司注重技术,有些公司注重产品研发,有些公司注重设计等等。而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公司的商业秘密?这个倒是见仁见智,搜索网上的判例,也很容易发现其实某些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不一定构成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要认定客户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还需要公司前期做好证据固定,再加上律师的审核把关,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等,都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