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霸占房屋拒不归还
案情简介:
桂某甲、桂某乙系两兄妹,桂某甲在昆明市五华区市有一套商品房,桂某甲看到桂某乙没有住所,将所属房屋借给桂某乙居住。后桂某乙取得廉租房后,有了固定的住所,桂某甲让桂某乙搬出房屋,桂某乙拒不搬出,兄妹两为此产生矛盾,多次发生冲突,桂某甲无奈向法院起诉。
调查处理
通过法院调查及当事人举证,查明原告桂某甲已合法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桂某乙属于无权占有。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而被告经房屋所有权人多次要求拒不搬离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退腾涉案房屋、排除妨害。
最终盘龙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要求桂某乙限期15日内搬离桂某甲房屋,并清空个人物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律师提醒,在日前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占有的事情,如遇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行为,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