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观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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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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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债是否为共同财产?

作者:张观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次举报

不属于共同财产。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张观祥律师,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执业多年,承办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