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观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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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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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主要依据包括什么?

作者:张观祥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8次举报

1、没有特别约定或不能证明购买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不属于夫妻共有,但份额上也是一人一半。

2、夫妻没有结婚证,但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法律上认定为无效婚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和相互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不干涉。

3、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4、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5、对双方没有配偶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双方只要不是AA制或有特别约定,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权债务,一般都会认为以属于共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虽然对此关系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对期间共同取得的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一样。

我国其实是不保护同居关系的,同居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也不能看做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看做一般共有财产,并且在同居关系解除的时候,财产分割适用的规则也只能是共有财产分割规则,而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则。


张观祥律师,拥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执业多年,承办了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