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因脑溢血住院治疗,花费了12万元。出院时,医院为其出具医疗收费票据一张。
闫某不慎将发票丢失,于是请该院出具了该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并凭此复印件向新农合办报销该笔费用,遭到农合办拒绝。
金珂律师认为,不能仅以丢失了发票原件为由拒绝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如果有确实证据能够证明农村参保人员即闫某支付了该笔医疗费用,新农合办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原因在于:1、参保人员享受医疗报销待遇是《社会保险法》赋予的权利,医疗票据原件缺失不是法定的拒绝报销情形。2、医疗费发票原件仅是证明发生医疗费用的一种途径,在缺失医疗发票原件的情况下,新农合办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发生的医疗费用。3、如果新农合办认为闫某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报销了该费用,此次报销有骗保可能,也须依职权进行调查。确实另行享受过的,可以对闫某进行相应处罚,但不能以没有医疗费原件为由拒绝补助。不能将自己的举证责任转嫁给闫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