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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能否免责?

发布者:金珂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646人看过

小吴为了出行方便,将随身大件物品交给某保管站保管,保管站按规定收取了费用,并交给小吴一张“免责声明”,声明上写有“财物发生意外事故,本站概不负责”。
小吴办好事后回来领取物品,发现保管箱已经被打开,物品不翼而飞。小吴于是找保管站要求赔偿损失。保管站拒绝,理由是“免责声明”中写清楚发生意外概不负责。
日常生活中还会碰到其他免责声明。比如甲乙打赌,甲可以在狭窄的栏杆上行走,乙说,你如能行走,我给你1000元钱,但是摔伤我可不管。甲意气之下,攀上栏杆,谁料没走几步,摔了下来,最终伤重不治死亡。甲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乙却以事先有声明而拒绝赔偿。
又比如饭店等营业单位在店堂中张贴摔伤概不负责的声明,用人单位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本单位概不负责”。等等……
以上这些免责声明有效吗?《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呢﹖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无异于承认随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有效。
如果前述免责声明有效,就意味着只要一方同意,另一方就可以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权利。这样的免责条款必然导致扩大一方的权利,而限制或缩小了另一方的权利;或者加重一方的义务,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义务。这实际上排除了一方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
据此,以上的免责声明都是无效的。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也并非所有免责声明都是无效的,比如公共汽车上标有“行车时,头、手请勿伸出窗外,否则后果自负”的声明,如果乘客不顾声明要求,擅自把头、手伸出车外而引起事故的,不能主张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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