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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人不须向机动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发布者:金珂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568人看过

刘某酒后不省人事,躺卧在机动车道上。时值凌晨,梁某驾驶的出租车没有发现横卧在地的刘某,开车碾压致刘某身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为调查事故责任,扣押出租车一个多月,梁某无法正常出车经营。
梁某所在的出租车经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的继承人承担出租车停运营业损失。
Jn律师认为,出租车经营公司错误地理解了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请求主体。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人系机动车方,行人方系受害方,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机动车一方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行人依过错程度可以减免机动车一方责任,但不能将赔偿责任转嫁给行人。
驾驶车辆属于高速危险性作业。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碰撞都有可能造成重大损伤,更何况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碰撞。相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属于弱势一方,驾驶车辆应本着生命权第一的态度,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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