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阳阳|时间:2022年10月19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厉X,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厉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厉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XX立即归还原告厉X借款9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厉X与刘XX系朋友关系。刘XX因经营周转需要,先后于2017年11月9日、12月1日,分别向厉X借款50万元、4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2%,厉X均于当日将借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刘XX。借款后,刘XX曾偿还1.5万元利息,现同意将该还款冲抵本金。此后,刘XX未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厉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X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厉X与刘XX系朋友关系。刘XX因经营需要资金,先后于2017年11月9日、12月1日,分别向厉X借款50万元、40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厉X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借款人:刘XX”、“今借到厉X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0)借款人:刘XX”。厉X均于当日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刘XX。借款后,刘XX曾偿还1.5万元,厉X同意冲抵借款本金,刘XX其余未有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XX向原告厉X借款9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厉X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为证,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刘XX已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由于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对于原告厉X主张被告刘XX偿还剩余借款88.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厉X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故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厉X借款本金88.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厉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