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批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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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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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员工,仍可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者:李批姣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9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江某于2016812日入职东莞虎门某饮食店工作,担任大厨,东莞虎门某饮食店未与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江某工资为10000/月,另东莞虎门某饮食店按月营余的20%向江某支付股东分红。后江某于2017622日因个人原因向东莞虎门某饮食店提出辞职,并退出东莞虎门某饮食店20%的股份,江某在东莞虎门某饮食店工作至2017731日,江某与东莞虎门某饮食店经营者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东莞虎门某饮食店尚拖欠江某工资14730元。

 

二、律师观点

首先,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江某于201858日提请劳动仲裁,其要求东莞虎门某饮食店支付201758日及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江某可要求东莞虎门某饮食店支付201759日至20177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其次,关于拖欠的14730元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支付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东莞虎门某饮食店主张已结清江某的全部工资,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审理结果

    李批姣律师代理江某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东莞虎门某饮食店向江某支付201759日至20177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419.4元(10000/月÷31天×23天+10000/月×2个月),并支付工资差额14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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