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秋为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4日 23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我代理的是杨枝甘露公司,即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事件的起因是我公司承建了蓉城机场高速出入口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的劳务承包给了该案中的另一被申请人烧仙草公司,烧仙草聘请申请人珍珠从事劳务,珍珠刚到该工地工作两天,因没有做好保护措施,从高架上摔下来导致重伤,送往医院救治后迟迟未出院。本来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是很明确的,珍珠是烧仙草公司的员工,烧仙草具有承包劳务的资质,珍珠受伤,烧仙草应当负责赔偿。但杨枝甘露和烧仙草公司的各项制度都不够完善,双方在承包劳务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只有单方书写的单价。珍珠住院期间,杨枝甘露出于人道主义向珍珠支付了十余万的医疗费,但珍珠受伤较重,十余万的医疗费完全不够,但杨枝甘露也并非赔付主体,能够支付十余万已经是仁至义尽,而烧仙草公司一分钱都不愿意支付给珍珠。建筑行业本来有其特殊性,很多都是打零工的农民工,大多数都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而是与小包工头建立的劳务关系。珍珠并未直接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向仲裁委申请与杨枝甘露确定劳动关系,并要求杨枝甘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杨枝甘露欲追加烧仙草公司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之前,珍珠自己把烧仙草公司追加进来成为第二被申请人。本案中,因为杨枝甘露公司未与烧仙草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所以我们提交了转款给烧仙草公司的转账凭证已经烧仙草公司法定代表人仙草本人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和仙草与杨枝甘露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珍珠是由烧仙草招聘(至于他们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与我方无关),我方已将劳务承包给了烧仙草,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有转账给公司的记录,而且仙草是法定代表人,他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没有个人行为,其代理的就是公司,所以仙草本人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应当是烧仙草公司向杨枝甘露公司出具。在仲裁中,仲裁员要求申请人确定到底是与哪一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珍珠的代理人坚持确认与两个被申请人都建立了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员释明,珍珠仍然坚持。
二、律师讲
珍珠提交了施工日志以及两份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施工日志上既未载明是哪一个项目也没有公司盖章。其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真实可靠,因为要作为证人,首先自己必须是该公司的员工,这两名证人都没能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更加不能证明珍珠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次,仲裁员认为虽然烧仙草公司收取了杨枝甘露的工程款,但工程结算单是仙草个人签署,所以工程是承包给了仙草个人。但既然公司已经收款,仙草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是没有个人行为的,不应当认定了仙草是以个人的名义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应当是以公司的名义出具的工程结算单。
三、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我方的弱势主要是因为没有书面的分包合同,在此提醒各位用工(人)主体,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各种用工及经营风险,完善各项合同。虽然本案最终申请人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但如果申请人在能提供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对我方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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