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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离婚的标准与法律规定

发布者:金虎男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28人看过举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当事人首次提起离婚,法院首先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无效且符合下列原因之一,法院会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均没有上述理由之一,仅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是不会给判决离婚的。

如当事人不服一审未准予离婚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进行上诉,如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诉也是维持原判。

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又不符合上述离婚条件,是否就永远无法离婚了呢?答案是NO。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时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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