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几项重要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是为了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维护土地承包人的切身利益而制定的相关法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同时对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法律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新法新增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法条就明确规定了承办方既可以自己经营土地,也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这就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受让人同时也获得权利保障。这就是修改后的“三权分置”制度。
2、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农民全家户口迁入城市以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要收归集体,现在新的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七条规定,农民进城以后,集体不能强迫收回土地,也不能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收回,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一条重大的修改。
3、农民流转土地后撂荒了,该怎么办?以前法律没有规定,新法在两个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一个是在新法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让方连续两年抛荒流转了的土地,原来的承包方可以解除流转合同,把土地收回来,如果这一条要是承包方没有做到的话,在新法还增加了一条,承包方对受让方荒了二年以上的土地不进行收回的话,集体还可以把它收回来,这也是一个重大的一个修改,就是加强了对土地经营的保护,不让土地荒芜。
4、原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受让方后,受让方能不能再次进行流转,原来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新的法律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受让方流转了土地以后,经过原来发包方的同意,并向集体备案,可以再流转土地。
5、新修改后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6、新法第36条关于具体的流转方式也做了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并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为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7、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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