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近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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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胜诉

发布者:李近近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1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近近,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

被告: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XX票务代理服务公司

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XXXX票务代理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近近,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XX票务代理服务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罚29893.15元,共计79893.15元;二、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9日起本金50000元还清为止的利息;三、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依法判令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五、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

XX答辩,答辩人对该借款事实不予认可,答辩人与郭某在原告处却是有过一笔借款,但并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本案中2014年6月24日,答辩人未到原告处借款,借款事实更不属实。二、本案的借款后期还款均系被告郭某个人行为,为告知答辩经其确认,也未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答辩人对该债务不予认可,我们2016年2月18日已离婚。三、本案中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三名被告中郭某未实际签收,第三被告公司也是答辩人处留置送达。本案实际借款人未到场,答辩人对案情具体经过细节不清楚,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四、本案属于格式条款,仅有最后一页中双方签字确认,合同中有关利息及各项费用的条款未做特别注明,也合同中有关利息及各项费用的条款未做特别注明,也明显对答辩人不利,利息及罚息等各项费用不予认可。五、诉讼时效已过期,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但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借款事实,已超过法院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依法向被告郭某、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二被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对于被告XX是否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对于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利息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是否承担代理费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被告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借款,产生诉讼同意承担所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双方对此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在分批次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被告XX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郭某,被告XX向原告借款50000元支付给原告王某,由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郭某,被告XX向原告借款利息25287.95元支付给原告王某,由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郭某,被告XX向原告代理费3000元支付给原告王某,由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郭某,被告XX2020年1月9日起本金50000元向原告王某支付之日至全部本金及违约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由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利率应当双方约定的1.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936.16元,送达费75元合计1011.16元用由郭某,被告XX负担由被告巴州蓝宇票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送达费由原告预付被告加上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近近律师,现就职于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作为一名专职执业律师,本人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巴音郭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28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