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阎XX,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湖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李X。
被告:李X,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阎XX诉被告李X、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阎XX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阎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