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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律汇编

发布者:宁剑锋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804人看过举报


读法释法

疫情防控涉及的法律问题与释疑汇编

2019 年 12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引起的肺炎在我

国发现并传播。疫情的突发和蔓延对社会各个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为了指导疫情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紧急出台了

多项疫情防控应急政策和相关意见。在此,小编特将疫情防控受到关注的

法律问题及解答进行了汇编,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2020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

犯罪的意见》,并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发布,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指导。具体内

容如下: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

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

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

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

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

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

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

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

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

1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

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

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

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

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

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

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

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

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

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

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

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

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

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

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

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

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

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

2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

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

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

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

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

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

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

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

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

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

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

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

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

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

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

3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

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

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

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

物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

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

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

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

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

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

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

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

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

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

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

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

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

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

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

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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