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现场一般有制毒原料、试剂、溶剂、制毒工具、毒品成品、半成品等等。什么样的制毒原料,就会合成什么样的毒品,缺少必要的制毒原料,就不会合成相应的毒品;缺少必要的制毒工具,也合不成相应的毒品;作为刑辩律师,要储备相应的化学知识,认真研究案卷中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搜查笔录以及鉴定意见书等,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从现场查获的制毒原料判断能否制造出鉴定意见书检出的毒品。
一个制毒案现场,现场缴获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试剂、溶剂和制毒工具等,鉴定意见书记载在反应釜附着物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脱水机附着物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麻黄碱成分。
现场查获的上述材料可以制造出甲基苯丙胺,不可能合成出麻黄碱,但是检出了麻黄碱,问题出在哪里呢?这不是辩护人需要解答的问题,辩护人的工作是说服法官根据现场查获的化学品是不可能合成出麻黄碱的,这份鉴定意见书不能客观反映查获的疑似毒品的性质,不应当采信。
二、从现场查获的物品和工具判断能否制造出毒品。
一制毒案件,案发现场是某出租屋,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均否认制毒。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查获了电加热套、烧杯、氢氧化钾、活性炭,以及各种容器包装的糊状物、黑色液体。鉴定意见书记载从送检的多个糊状物、黑色液体中部分检材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从附卷的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中没有发现反应釜或者三口烧瓶之类的反应装置,从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发现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制毒原料,也就是说根据现场缴获的材料是制不出甲基苯丙胺的,因为缺少必要的制毒原料,也缺少必要的制毒工具。但是鉴定意见书称从部分检材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因出在哪里呢?可能是警方没有扣押制毒现场的其他制毒原料、制毒工具;可能这个案件存在尚未被警方发现的其他制毒窝点;可能送检的检材被污染;也有可能鉴定出现问题;当然还有其他可能,但辩护律师不需要发现问题出在哪里,律师的工作是说服法官根据现场查获的材料是制造不出甲基苯丙胺的。
三、从现场查获的材料和工具判断多个制毒窝点中,哪个是主要的制毒窝点。
同一制毒案件同时存在多个制毒窝点,确定哪一个是主要制毒窝点,影响着众多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个制造氯胺酮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购买了大量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租用被告人李四的别墅制造氯胺酮,并将制成的氯胺酮成品和半成品放到被告人张三自有的住房内。被告人张三在别墅制毒期间,被告人李四负责帮忙加热、脱水、清洁等工作。指控的氯胺酮成品高达六十千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也有六十多千克。
如果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四的责任也不小,在制造六十千克氯胺酮成品过程中,被告人李四提供场地、帮忙加热、脱水、清洁等工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主要的制毒窝点是被告人张三的自有住房,而不是被告人李四的别墅,则李四的责任就会小很多,因为李四没有去过张三的自有住房。
关于别墅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记载仅发现几个容器内有少许液体,检出氯胺酮成分;关于被告人张三自有住房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在不同的房间内发现了加热装置、反应装置、减压过滤装置、脱水装置、以及全部氯胺酮成品、含有氯胺酮成分的大量液体,部分装置处于连接状态,显然,被告人张三自有住房是主要的制毒窝点,起诉书记载的内容与现场勘验笔录不符。
四、制造出的毒品是否毒品的正常形态,含量是否明显偏低?
一件制毒案,现场查获的毒品成品净重刚好超过当地实际掌握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但毒品成品不是毒品正常形态,无法直接吸食,或者含量明显偏低,或者被告人认罪,均影响法官对死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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