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李某与刘某(女)二人2018年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因刘某另寻新欢,二人随即分手。但双方始终保持联系并以朋友关系相处,并且二人在分手后还多次发生性行为。2019年6月在刘某的邀请下李某来到刘某的出租屋,二人饮酒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李某趁刘某酒醉熟睡之时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最终李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8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1月被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二、双盈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所指的暴力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酒醉的状态下,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被告人实施的强奸行为就属于在此种情况下的暴力行为。
三、双盈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异性之间的交往特别是男性应当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社会上的一些诱惑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懊悔终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觉得一些习以为常的坏习惯,很有可能就触犯的法律的底线。
本案承办律师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王志毅律师。
电话:18920733898(同微信)
王志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