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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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问题

作者:孙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6次举报


老人甲是某小区的住户,退休后特地办证养了条金毛犬作为感情寄托,每天空闲时就带着金毛犬在小区内外转悠。这天,老人甲在小区里遛狗时突然被狗挣脱了狗链,脱缰的金毛犬直接就扑上了迎面走来的小伙乙,小伙乙顿时惊慌,在驱赶金毛犬的过程中不幸被咬,随后赶紧就医。医生观察后发现受伤处有咬痕伴出血症状,建议小伙乙注射了狂犬疫苗和免疫球蛋白。打完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后,小伙乙找老人甲协商赔偿一事,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小伙乙无奈付之诉讼。

近年来,小区内家养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各地新闻媒体都有报道,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那么根据本案案例,我们今天讨论一下“狗咬人”事件的相关问题。

争议一:办理了狗证以及遛狗时栓了狗绳能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答:当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该规定可知,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的,由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很明显,办理狗证以及遛狗栓绳都不属于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不能因此而减轻或免除老人甲的赔偿责任。

其次,养狗办证以及遛狗栓绳是各地出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对于犬类饲养的强制性管理要求,若不遵守,其行为就违反了当地的行政管理规定,结果自然是承担吊销养犬许可证、罚款等行政责任,而遵守这些规定的结果就是能让你安心合法的饲养犬类,跟狗咬人要赔偿之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争议二:养的狗很乖,咬人是与对方有一定相关因素的,对方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答:要视情况而定,就本案而言,小伙乙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只有在侵权人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狗咬人的原因很多,比如受相关动作或气味刺激、身患疾病情绪暴躁等,但只有存在被咬的人是故意让狗咬或者故意挑逗、挑衅狗等重大过失的情形时,被咬的人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被咬的人只是做出正常人的反应,即便该正常反应对狗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因为该反应行为属于正常人碰到该状况时的普遍反应,不属于被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其不需要承担责任,最终赔偿责任还是要侵权人完全承担。

争议三:被狗咬打狂犬疫苗并注射免疫球蛋白是不是属于过度医疗?

答:视情况而定,就本案而言,注射免疫球蛋白并不属于过度医疗。

首先,免疫球蛋白的作用是提高免疫力,封闭抗体,帮助人体抵抗感染。就免疫球蛋白的使用,前卫生部(现卫计委)印发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在该《工作规范》中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个层级,即I级、II级、和III级。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II级。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III级。根据该《工作规范》的指导要求,对于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对于判定为II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II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II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III级暴露处置;对于判定为III级暴露者,应该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可知,只有在暴露等级属于II级且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以及暴露等级属于III级时,才是应当使用免疫球蛋白的


孙伟律师,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10年7月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