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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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隔代探望权应当如何处理?

作者:孙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0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红与韩明系夫妻,二人婚后相继生育两个女儿,家庭关系和谐融洽。2015年7月,韩明因车祸丧生,李红未再婚,与两个女儿继续生活。韩明为独生子女,韩明母亲早年丧偶,对两个孙女疼爱有加,自韩明去世后,韩明的母亲更是与两个孙女形影不离。2019年3月,经人介绍李红与张强相恋,韩明的母亲怕两个孙女随李红嫁到别人家受苦,于是将两个孙女偷偷带回老家自己抚养,李红得知后很生气,赶紧将两个女儿接回来,并拒绝老人对孩子进行探视。老人对孙女日思夜念,无奈便将李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红定期让老人对孙女进行探视。

                              争议问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并没有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在法律调整的探望权主体范围内。实践中对于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

律师解析

1.抚养(外)孙子女的(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婚姻立法中确实将监护权的主体确定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的权利。但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亲属与被探望的未成年人接触。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正常交往,不应当因为父母离婚而终止。相反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探望子女,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父母感情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子女与父母正常交流的需要,让未成年人通过和平时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的交流,得到其关爱,弥补单亲家庭父(或母)爱的缺失。这对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另一方面,探望权的实现,也有利于维系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促使其自觉履行抚养义务。基于同样的道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的突破,赋予相关直系尊亲属以探望的权利。例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则通过直系尊亲属的探望,可以弥补未成年子女感情方面的需要。当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诉讼请求,可以满足双方感情的需要,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2.隔代探望权的保护

(1)探望权及隔代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对探望权作出了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基于亲子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系一项法定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且上述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并未将“隔代”的(外)祖父母纳入其中。

从民事权利体系的角度来讲,隔代探望权应属于身份权中的亲属权,派生并依附于亲权,是对亲权的有益补充。亲属权是除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其不仅标志着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虑,隔代探望权也应当予以保护,允许(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孙子女,是其亲属权的具体体现,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予以保障。

此外,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及父母工作压力的增大,许多(外)孙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其间形成了深厚感情。这种因特殊血缘关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离婚、离世等因素的影响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对其隔代探望权予以保护具有合理性。

(2)隔代探望权的成立条件

探望权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且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主要应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外)孙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抚养经历,孙子女与(外)祖父母间的关系亲密,相互依赖。该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因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不应影响该祖孙关系,故婚姻状态不应成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权的限制性条件。

第二种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望一般应当予以支持。子女离世后,其父母一般将(外)孙子女视为子女血脉的延续,以之为情感寄托,意图通过祖孙间的情感互动,消弭亲人离世的伤痛,因此,对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权应予以保护。

尚需说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当可参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其探望行为确对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断是否应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权利,待该情况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其隔代探望权。

(3)保护隔代探望权的现实需求

其一,给予祖辈隔代探望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孙间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减轻其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为其人格健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二,保护祖辈的隔代探望权有利于慰藉长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也属于对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的范畴。

其三,尊重祖辈的隔代探望权符合我国的传统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的身份权。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但是祖孙关系因特殊血缘关系、情感关系而产生特殊身份关系,如不允许祖辈行使隔代探望权有违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不符合民众对法律的期待。


孙伟律师,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10年7月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