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学|时间:2021年11月23日|9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韦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文某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被告周某某、韦某某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奇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2日11时许,周某某驾驶的桂XXX号自卸低速货车沿河池市X947线由金城江区方向往河化集团方向行驶,11时40分行驶至河池市金城江区六甲镇高功村村委前的T型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由六甲镇方向左转弯驶来的莫某某驾驶的桂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判决结果:
1、由被告保险公司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242814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6592.95元,共计49021.09元给原告莫某某;
2、由被告文某某赔偿给原告莫某某184366元
四、律师说法:
1、人身损害误工费需提交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未能参照所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帮文某开营运货车)致人损害,无证据证实雇员周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牛,故司机周某作为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雇主文某承担,
3、被侵权人从医保获得赔偿仍可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五、本案亮点:
1、驾驶机动车人和行驶证登记人不当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因被侵权人购买医保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