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学|时间:2021年11月29日|5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个体工商户因与被上诉人某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因此某个体工商户委托刘学律师作为上诉代理人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情经过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建筑公司支付了租金等费用1366360元,仍欠198689元,加上贴息费10000元,因此某个体工商户主张租金等费用为208689元。一审在知道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而实际支付承兑汇票、需要向银行贴现的情况下,在某个体工商户、某建筑公司认可贴现费用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的情况下,没有在庭审予以明示,直接少认定10000元租金及费用,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建筑公司拖欠款项时间太久,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违约金,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约定的违约金对实际造成的损失是偏低还是过高就直接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某个体工商户要求增加违约金
三、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2、建筑公司应向个体户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208689元、违约金10434.45元,合计219123.45元
四、律师说法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签字结算对总承包单位具有法律效力,出租方可主张所欠费用,双方在结算时支付的票据贴现费用应由债务方承担,在工程施工中,对方欠付工程款时,应保存实际损失的证据,如钢材价格上涨的损失等,来调整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