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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法丨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作者:刘睿璠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进一步下沉至中基层人民法院,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效,《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规定》出台后,是以管辖权下沉为原则,集中管辖为例外。关于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鉴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辖区内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集中在一个城市,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允许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一个或数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此外,最高院前期批准在苏州、北京、成都、厦门、长春、泉州、无锡、南宁等地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可以继续实行集中管辖机制,无需再履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批的手续。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2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辖区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依据前款规定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该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管辖区域。

    第五条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专门的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刘睿璠律师,法学、管理学双学位。专业方向民商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劳动、合同、侵权纠纷诉讼,为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5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